代为清偿需满足什么条件,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中山离婚律师婚姻继承代为清偿需满足什么条件,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中山离婚律师婚姻继承
一、代为清偿需满足什么条件 代为清偿,即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未清偿的行为。 代为清偿的适用条件: (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债的关系内容的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一般认为,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况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自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热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专指债务人而言,其撤销权效力的产生源于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二、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行为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主观恶意; 债权人的撤销权,应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方式提起,债权人中的任何一名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用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灭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