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锤与宋大毛是同事方大锤与宋大毛是同事
方大锤与宋大毛是同事,方大锤为了购买某款高端相机镜头,向宋大毛借款2万元,并约定4个月之后返款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2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方大锤始终未依约还款,在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宋大毛萌发了起诉的念头。后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方大锤在10日内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宋大毛放弃追索利息。 本案中,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效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1)如果在履行调解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方大锤和宋大毛均有权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但此时诉讼的对象是该调解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能直接针对二人原先的借款纠纷提起诉讼;如果法院判决撤销了该调解协议,那么当事人可以针对原纠纷起诉。(2)如果并不存在争议,但是宋大毛担心方大锤反悔。此时可以由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若法院经审查出具了司法确认裁定书,则该裁定书能够成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论是否经过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成为执行根据。简言之,人民调解协议虽然事实上确定了执行的具体内容,但具有执行力、能够成为执行根据的只能是法院出具的司法确认裁定书这一公文书。
上一篇: 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下一篇: 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