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刑事律师

议论对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知识产权海口民事再审律师

当前位置 : 首页 > 刑事会见

议论对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知识产权海口民事再审律师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22/8/12 15:56:00
对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的警察,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1995年2月28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划定,人民警察不得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人民警察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革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划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背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休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