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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员工意外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有哪些——海口民事再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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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员工意外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有哪些——海口民事再审律师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22/11/2 12:18:00
员工意外保险是什么 员工意外险是指公司为了转嫁风险,给本公司员工投保意外保险,员工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后,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员工意外保险合同 第1章保险对象 第1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2章保险期限 第2条保险期限为1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2十4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3章保险金额 第3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1个单位选定1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1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4章保险责任 第4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1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永久完全失明同时1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1目永久完全失明或1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2、3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5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1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4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5章除外责任 第6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5)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恐怖袭击; (9)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7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6、7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6章保险费率 第8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7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9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1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1式3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1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1式3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2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1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8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3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2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您若还有疑问,可以通过华律网律师进行在线咨询,欢迎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