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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交通意外责任如何划分——海口民事再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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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交通意外责任如何划分——海口民事再审律师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22/11/2 12:22:00
09年09月3号十2时左右,事故发生在运溪乡钱山村。因钱山村兴修坡改梯,1个无人看管1岁零8个月的小孩跑到无警示牌警示线的施工工地玩耍。由于1辆拉石料的南-俊车辆;在向工地送料的途中,倒车时,由于观察不到右前轮的情况,导致小孩被右前挤轧致死。死者家属报了案,事故科认定为交通以外交通事故,事后由于死者家属要求赔偿3十万的高额巨款,双方为达成协议。最后交警大队认定主次责任,我方司机负主要责任。对我方司机进行了批捕。我想请问1下有关律师对这件事故的看法?是否我方司机负主要责任?责任又是怎样划分的?谢谢! 律师解答: 根据你的陈述,你们申请复核后,交警支队认定事故为交通以外交通事故,不予受理,那交警队前面的事故认定就没有效力,检察院要以交通肇事罪批捕也就没有依据。建议你再了解1下,看检察院是以涉嫌什么罪名批准逮捕的。 相关法律知识: 责任和费用的承担并不是等同的。这要分3部分来说。 1、目前我国大部分地方规定,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论责任归属哪1方,机动车方负全部经济责任。也就是说不管是不是机动车的责任,只要出了事故,所有该出的钱都由机动车方出。 2、有部分城市作出这样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的,如车方无任何责任的,所承担的费用不超过全部费用的20%。 3、现在的电动车大多是超标电动车,与自重不超过40公斤,最高时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有明显的脚踏系统的标准电动车是不相符的。对于这部分电动车,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可以按机动车处理,这在各地都有不少的案例。如果是这样,那么摩托车方就不用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了。 希望以上的解答会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