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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会见——首届北大商法圆桌论坛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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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会见——首届北大商法圆桌论坛成功举行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23/11/24 11:11:00
首届北大商法圆桌论坛成功举行 -01-15 来源作者 年12月30日,首届北大商法圆桌论坛在北京隆重举行。本次会议主题是“制定商法典——商法典编纂的全球印象”,会议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办,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协办。 ? ? 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叶静漪教授、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成果应用处孙立军副处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旭东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施天涛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周林彬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赵万一教授、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周友苏研究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雷兴虎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建伟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蒋大兴教授等近80位来自全国各地的商法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论坛第一单元为“大会致辞和主旨发言”,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旭东教授主持。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叶静漪教授和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成果应用处孙立军副处长分别为本次论坛致辞。叶静漪教授首先代表主办方对与会嘉宾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并指出本次论坛的主题是“制定商法典——商法典编纂的全球印象”,这个题目让大家一起在全球化视角下共同探讨制定商法典的问题,这不仅反映了时代性的思考,体现了本土意识,同时也是开放的、国际化的。孙立军副处长首先代表中国法学会对本次论坛的召开表示支持。他指出,本次论坛对于把世界上的先进理论与中国特色、中国经验有机结合起来,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寻求真正对症对路的制度设计和解决之道,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 ? ? ? 随后,第一单元的各位专家学者进行了主旨发言。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教授以“中国商法典制定的前瞻性研究”为题,从为什么要制定商法典、商法的历史发展趋势、当代中国商法面临的问题、中国商法典的路径等几个方面对我国商法典的制定进行了前瞻性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教授以“由兴盛到衰微国外商法典的成长之路及对我国的镜鉴”为题,从历史的角度探析国外商法典的发展历程,提出搞商法典最好先看民法典的效果,可以先搞商事通则。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发表了题为“反对商法典的理由辩驳”的主旨发言,对“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因而不需要商法典”、“民商合一体制下不需要商法典”、“制定商法典已经是过时的做法、现在不需要商法典”等反对商法典的理由进行辩驳,并指出可以先制定商法通则,但最终还是要制定商法典。清华大学法学院施天涛教授以“商事关系的重新发现与当今商法的使命”为题,认为当今商法应该将其主要精力从传统商事关系的调整转移到对金融商事关系的调整,并以此作为当今商法的基本定位。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周友苏研究员在与谈环节对上述几位学者的发言进行评议,并对国际上商法典“去法典化”问题进行了回应,提出现阶段不应制定无所不包、庞大的商法典,而是一部商事通则。 ? ? ? ? ? 论坛第二单元主题为“商法典的全球命运”,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和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赵万一教授主持,共有三位学者进行了主题发言。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邹海林研究员以“如何认识商法法典化的路径”为题,对“我国究竟是否有民和商的区分”、“民法和商法究竟什么关系”、“商法法典化的政治动机”等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商法法典化必然需要把现行民法典中涉及商事的内容抽离出来,结果是解构现在的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涌教授发表了题为“与其搞《商法通则》,不如搞《商法典》”的主题发言,提出制定商法典对中国的供给侧改革有重要意义,中国需要一部以企业法为中心的商法典。北京大学法学院蒋大兴教授提出,本次论坛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商法问题的务实研究和持续推动商法典的制定,并以“商法典的世界地图”为题进行发言。蒋教授通过对全球195个国家和地区的商法典制定情况进行全景式研究,分析了地理、经济、历史等因素对商法典兴衰的影响,并提出中国应当制定商法典,但并不反对先制定商法通则。在与谈环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雷兴虎教授和吉林大学法学院于莹教授对上述发言进行了精彩的总结和回应。 ? ? ? ? ? ? ? ? 论坛第三单元主题为“英美法系商法典印象”,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和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冷静教授主持。吉林大学法学院傅穹教授发表了题为“商法典的现实与梦想”的主题演讲,提出商法是一个独立部门,这和应该制定商法通则还是商法典是两个不同的话题,商法典的理论研究具有意义,但从现实看,商事通则更有可能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赵磊副研究员发表了题为“反思‘商事通则’立法——从商法形式理性出发”的主题发言,提出应该冷静对待商事通则、商法典立法,形式意义上外在的法典化可能并没有太大意义,更重要的是其内在的体系化以应对商事活动、商事纠纷解决的需要。清华大学法学院沈朝晖副教授以“法律现实主义与美国商法典”为题进行发言,指出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的成功经验之一是在卢埃林的影响下采用法律现实主义方法来完成商法的法典化,这种法律现实主义方法在UCC的制定过程中、合同解释方面和当代UCC的教学中均有明显的体现。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金晓文讲师的发言题为“商法典缘何统一——以美国《统一商法典》为借镜”,对美国商事法律的法典化和法律运行机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美国的立法体例和立法体制对我国可能并不适合,而其集思广益的立法模式、大胆的继承与革新理念则可资借鉴。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葛伟军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赵玉副教授和北京大学法学院陈若英副教授进行了与谈。 ? ? ? ? ? ? ? ? ? ? 论坛第四单元主题为“大陆法系商法典印象”,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管晓峰教授和重庆大学法学院张舫教授主持。上海大学法学院崔文玉教授的发言题目为“商法法典化的影响力量——学术政治、经济环境抑或其他?”,崔教授通过对日韩商法典发展历程的梳理对“商法典空洞化”问题进行了回应,并认为商法典的制定有很多偶然性,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应顺应本国的外部环境因素,量体裁衣制定出我国的商法体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丁勇副教授发言的题目为“《德国商法典》制定的历史过程”,他对《德国商法典》制定的历史过程和19世纪德国法学界在民商法区分方面的讨论进行了有益的梳理,并认为德国立法和理论至今未能解决的形式上民商分立立法的标准问题同样是我国将来制定《商法典》或《商事通则》时所要解决的最大难题。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陈美颖副教授进行了题为“《日本商法典》的制定始末——考察与评析”的发言,对日本商法典的起草动因、制定、实施、修改过程进行了有益的梳理和总结。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徐强胜教授的发言题为“传统商法典的式微与我国未来的商法典”,他认为传统商法典式微的原因在于商法的不断扩张适用和传统商法被逐渐纳入一般私法,并指出现行及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已经基本涵盖商法的主要内容,未来应该是民法跟着商法走,而不是商法跟着民法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夏小雄副研究员发言的题目为“非洲商法的统一化和法典化”,对非洲商法统一化的背景和进程进行了梳理,并着重介绍和分析了非洲《一般商法统一法》。发言结束后,北京大学法学院许德峰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东教授进行了精彩的评议。 ? ? ? ? ? ? ? ? ? ? 论坛第五单元的主题是“我国商法典未来展望”,由中山大学法学院周林彬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季立刚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钱玉林教授的发言题目为“民法典时代商法的复兴”,他提出民法典编纂是商法发展的新机遇,民法典体系为商事立法留下了空间,而且目前碎片化的商事单行法需要重新整合,未来商事立法研究的重大课题可能是对商法范畴、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构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曹兴权教授以“商事习惯法源优先规则的供给路径”为题进行发言,他针对《民法总则》第十条“习惯劣后于法律”的规则现状,对商事理论中“商事习惯优于民法”规则的的功能承载、司法路径的困局、民法典路径的可能局限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应当对商法典提出要求,要尊重商业判断和商事一般法或特别法的一般原则。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吕来明教授发言的题目为“法典化视角下的商事权利体系构建思考”,他认为权利这一核心要素是法典生命力的关键,民法与商法价值取向的差异决定了商事权利在功能上存在着独立性与特殊性,未来商法典制定中应该关注商事权利概念和制度体系的建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建伟教授进行了题为“制定商法典的历史意义与当代价值”的发言,他指出我国历史上存在着抑商传统,导致商人在我国从来没有成为历史主角,制定商法典的历史意义是对历史的补课,而商法的当代价值是回应全社会、党与政府、人民的关注,为将近9000万商人立法,为其正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社科学院王建文教授发言的题目是“我国制定商法典的时代机遇与历史使命”,他认为中国正在步入新时代,应立足中国实践提出新的商法理论,即用经营者和经营行为来构建中国的商法理论,并以此为基础制定新规则(商法通则等),进而努力在本世纪中叶制定我们的商法典。西南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汪青松教授、华北电力大学法学院郜庆副教授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梁鹏副教授对以上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 ? ? ? ? ? ? ? ? ? ? ? 第六单元的主题是“法官眼中的商事与商法”,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周伦军法官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社科学院王建文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李志刚法官的发言题为“商事关系法律调整的三维视角”,他从民商区分、司法与行政执法分工和商法法典化的三维视角对商事关系法律调整进行了分析,认为民商区分的原因在于根本价值追求不同,商法(合同效力)与商事监管法(行政处罚)并行不悖,中国商事立法应采取功能性视角,商法学界和实务界应为中国商事立法的科学化而努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陈克法官发言的题目是“民法要素与商法要素的协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评析”,他提出通过资本民主与平等保护、股东权利的行使与限制和公司自治与管制这三对关系解决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交织着的两对矛盾,即股东意思自治与公司团体意志之间的矛盾和司法判断与商业判断之间的矛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刘建功庭长的发言题为“商事案件裁判对商法的技术需求”,他提出商事代理问题、账簿相关案件、营业问题等商事审判问题依靠民法是难以解决的,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商事主体的组织化,这是未来商法通则或商法典应该关注的地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唐盈盈副庭长发言的题目是“商事审判思维的相关问题”,她指出商业逻辑与法律逻辑的关系厘清在法官的裁判中具有重要意义,并对商业逻辑与法律逻辑的定义与关系、冲突的具体表现和两种逻辑冲突的消解路径进行了分析。主题发言结束后,清华大学法学院梁上上教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段晓娟副庭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杨姗副教授对上述发言进行了总结和点评。 ? ? ? ? ? ? ? ? ? 各单元结束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建伟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钱玉林教授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对本次论坛进行了精彩的总结致辞。最后,刘凯湘教授代表主办方再次感谢各位嘉宾的带来,认为本次论坛讨论的很热烈,收获了丰硕的成果,体现了与会嘉宾的使命感。刘凯湘教授宣布明年北大商法圆桌论坛的主题与“营业行为”相关,希望各位嘉宾积极研究和撰文,欢迎大家在下次论坛上相聚。 ? ? ? ? 文/图 龚浩川 北京大学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